关于严禁电动车在医院充电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9

各部门科室: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法律法规, 现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近年来,各地涉及电动车的火灾事故频繁发生,尤其是停在楼栋内的电动车突然起火导致的危害更加严重。据消防部门实验数据显示:电动车一旦发生充电短路起火,明火开始燃烧时,火焰温度为126.7℃,烟气温度约为43℃;418秒后,火灾火焰瞬时最高温1105.9℃,烟气温度达到约500℃。起火20秒后,室内空气中出现硫化氢(剧毒);30秒后,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报警,均超过人体呼吸承受的极限。针对此重大安全隐患,根据我院实际情况,保卫部将于近期开展电动车充电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并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规进行严厉处罚,严格责任追究。望全院职工遵守以下通知要求并配合执行。

1、禁止在楼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

2、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3、禁止工作人员在科室内给电动车充电。

4、因我院自行车房位置特殊,为钢结构撘建,又紧临配电柜,是重点防火部位,禁止在此给电动车充电。

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