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7-05-25

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我院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进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对《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医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各科室、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医院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成立医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设在医院党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医院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医院党委对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医院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负总责。党委书记、院长分别对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部门内党员干部、有业务处置权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部署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反腐倡廉主要任务分工方案》,逐级分解落实,并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医院实际推进制度创新,深化医院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采取措施,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相关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积极推进党务公开、院务公开,推进权力运行程序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五)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健全完善防控机制、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廉洁风险科技防控体系和考核评估等制度;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层管理干部廉洁从业情况;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职工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九)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委书记、院长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分解当年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名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部门、协办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组织协调,支持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查办案件;

(四)调查并研究分析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现状,掌握各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相关制度;

(六)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监督、教育、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亲自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七)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带头廉洁自律。

第八条 医院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委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主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医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主管部门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主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主管部门发生的问题,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所联系党支部的党员民主评议及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九条  医院各党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医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安排部署,领导和负责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二)对本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医院党委、纪委。

(三)配合纪检监察办公室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及党员的控告申诉;配合纪检监察办公室做好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本支部党员、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党风廉政教育。

(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医院各科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医院党委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安排部署,把廉政建设作为自身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每季结合实际情况,分析研究本部门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加强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开展廉洁教育工作。

(三)对所管人员廉政情况进行检查,有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汇报。

(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五)公开办事规章、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 医院党委必须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具体措施及落实情况,按照党务公开工作的要求适时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医院纪委是党内执纪监督专门组织,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纪委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根本上把监督责任履行好。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医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责,协调解决医院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督促检查本地、本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二)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和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三)深化作风督查和案件查办工作。加强对改进工作作风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密切配合上级纪检部门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四)强化警示教育。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开展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医务人员廉洁行医。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责任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分管部门和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分管部门和人员违反财务、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授意、指使、纵容分管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处理。

责任追究案件一般由纪检部门按照党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调查后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部门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责任追究案件,可以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或者会同、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第十四条 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治理、审计监督、干部考察、民主评议等途径发现的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案件线索,以及领导批办、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应当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条 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考核中弄虚作假、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