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修订)

发布时间:2017-05-25

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修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四川省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要求,为保证领导干部切实落实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建立和完善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认真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果检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通过检查和考核,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第二条 在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纪委负责对各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办公室,负责检查考核的组织协调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纪检、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协助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三条 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考核工作。检查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检查以及廉洁风险防控管理检查评估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综合采取自查自评、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民主评议、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纪委要将医院党员、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向党委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在本单位、本部门组织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第七条 医院纪委要结合医院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组织党员和职工群众积极有序地参与评价,广泛接受监督。

第八条 医院党委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医院党委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研究解决,制定整改措施,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情况,报上一级党委和纪委。

第十条  检查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1、医院领导班子及成员;

2、全体中层干部;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的内容

1、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2、完成《反腐倡廉主要任务分工方案》情况;

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情况;

4、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四川省公立医院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廉政法规的情况;

5、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民主集中制及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情况;

6、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的情况;  

7、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8、监督管理分管部门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情况;

9、支持纪检部门和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

10、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平时检查的重大事项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归入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